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一般主要來源于政府補助收入。重慶立信
一、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十六號——政府補助》規定,政府補助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
(二)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二、政府補助的稅務處理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會計處理
(一)政府補助時
借:銀行存款
貸:遞延收益
(二)發生費用時
借:管理費用
貸:銀行存款
借:遞延收益
貸: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
(三)如果購進設備時
借:固定資產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四)計提折舊時
借:管理費用——折舊
貸:累計折舊
借:遞延收益
貸: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重慶立信會計師事務所